行政处罚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近几年本院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上看,个别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确实存在问题,导致败诉。2009年,本院受理行政处罚案件3件,判决撤销案件1件;2010年受理行政处罚案件6件,判决撤销案件2件,2012年受理行政处罚案件1件,判决撤销案件0件,2013年受理行政处罚案件3件,判决撤销案件1件(2011年无行政处罚案件),判决撤销的案件占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30.77%。从统计的数据上看,判决撤销的行政处罚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例较大,这关系到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信任感,如处理不好,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形象,甚至可能导致群体性上访。故,本院进行调研,发现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案件存在“两不请”、“两瑕疵”、“两不规范”问题。
一是 “两不清”。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个别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限,对复杂案件、当事人众多案件的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不够准确,导致漏掉被处罚人、应处罚人与实际处罚人不一致的情况产生;违法事实调查不清。个别工作人员对违法事实产生的原因、事件经过、造成的危害调查和记录的不够细致。
二是“两瑕疵”。证据瑕疵。证据瑕疵。有些证据收集的时间点、来源不对,缺乏证据的合法性;有些证据与案件本身无关,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有些证据的内容不清楚,无法辨认,缺乏证据的真实性;程序瑕疵。案件审查把关不严。个别工作人员在执法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步骤进行,导致程序违法。
三是“两不规范”。执法行为不规范。个别工作人员在执法时,没有进行依法行政,既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也不向当事人说明处罚依据,甚至处罚后,拒绝向被处罚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个别工作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认真、责任感不强。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容上缺少事实认定部分、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笔误,甚至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签名、无公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