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针对出现的新型社会纠纷和老矛盾的重复发生,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能力的前提下,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创新调解方法。通过调解结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调解、自动履行、撤诉案件为1178件,调撤率为73.62%;2012年,调解、自动履行、撤诉案件为1251件,调撤率为78.34%;2013年,调解、自动履行、撤诉案件1453件,调撤率为85.18%。所有调撤案件无申诉、无上访,调解质量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3年,586件是当天立案,当天调成,968件审理期限不超高3天,调解效率高,减轻当事人诉累。
一是建立诉前、诉中、诉后三位一体式调解模式。诉前,按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势及明示审判流程,认真向当事人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以情动人,以理劝人,或者结合案情,灵活运用诉前保全等措施,促进双方和谐化解纠纷;诉中,明析案件焦点,向当事人分析清楚法律关系,以案释法、以法育人,使当事人明白纠纷的症结所在,促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地达成协议,诉后,要勤与当事人沟通,讲明法律后果,以勤为先,以诚促成,使当事人相信法官是诚心诚意的为他们解决纠纷,促成当事人调解或案外和解,自愿履行协议内容,达到案结事了。
二是制作调解档案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商事、行政征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等各种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调研、归纳,再将每一种纠纷案件进行细化,找到每一类纠纷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制成调解档案,有利于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效率;本院与当地派出所、交通局、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等创建了“多重诉调对接”机制,有利于办案法官在第一时间介入健康权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贷款纠纷案件等,把握时机,找准切入点,加以解决。
三是做好“二个角色”的转换。将法院调解转化为人民调解。对未经人民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到设在法院的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本院近几年来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各类纠纷685起,调解成功率达93%以上,因调解不成转化为诉讼案件的纠纷数仅有7%,调解协议履行率达100%;将“陪审”转化为“主调”。在调解不力或者由陪审员做当事人工作更有利于案件的调解的情况下,及时转换人民陪审员角色,由“审”转为“调”,由“陪”转为“主”,正确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