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确实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但是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初期,法院适用立案登记制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是出现不理性起诉、片面追求起诉的问题。有的当事人存在不理性起诉的行为,明知道自己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还进行起诉。立案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后,当事人仍然起诉,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上诉,这种不理性的起诉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有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很快解决,但是个别当事人错误的认为法院在推脱,片面的追求诉讼,反而增加了诉累。例如:当事人宋某的案件已经经过处理,他还到法院进行起诉,到信访部门要求解决,经法官解释后,告知其可以进行申诉,可宋某仍然到法院进行起诉。
二是出现案件数非良性递增的问题。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门槛放低,各类案件数量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例如行政案件起诉条件放宽,案件数有上升的趋势。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违规违法建立宅基地、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信访等案件可能进入法院。另外,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予以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申请上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诉案件数量。近日,本院登记由信访转变为案件的纠纷2件。2014年1月-5月,本院受理案件数,不计诉前调解的9件,受理案件数672件,今年截止到5月份,不计诉前调解的23件,本院已受理案件108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2.05%,根据去年下半年本院受理案件数及改革后可能出现的案件潮,预测今年案件数将突破2800件。
三是出现滥用诉权的行为。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履行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持续侵权、不履行执行义务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滥诉、缠诉、虚假诉讼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王某为了逃避债务,以诉讼的形式,将两套房屋卖给宋某,使真正的债权人利益受损。
四是存在立案工作效率暂时降低的问题。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庭法官要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立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要出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工作,立案后,立案庭还要在2日内或及时将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审理,还有因案件数量增加使送达工作量增加,这些环节无形的加大了立案庭的工作量,加之法官对新增加的工作的理解、掌握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理解、运用,需要一个过渡期,导致在改革初期立案工作效率暂时降低。目前,本院立案庭法官4人,庭长、副庭长、录入人员、送达人员,平均每天接待当事人10人-20人之间,平均每天送达法律文书8件,工作量还会继续增大。
五是存在理解、适用不到位的问题。立案法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存在理解、适用不到位的问题。例如:《意见》中不予登记立案的规定包括:“(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该款中“违法起诉”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是否包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意见》中第五项规定了制裁违法滥诉。但是未明确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该款中的“笔录”是否能代替当事人的起诉状直接给被告送达?《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该款中“指定期限”确定多长时间为宜?《规定》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该款中“及时”的规定是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2日为准?
建议:
一是建议法院系统加大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建议上级法院及基层法院长期通过媒体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进行正面宣传,讲解解决各类纠纷的方式和途径,告知当事人司法诉讼存在风险性和复杂性,使人民群众“理性诉讼“,选择最简单、最快速、最有效的解决方法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司法资源利用率 。
二是建议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议建立全市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制定《多元化化解纠纷适用办法》,明确各社会主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地位和责任,使各行业、各部门、各机关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主体主动加入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中,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渠道。
三是建议上级法院建立公示“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等行为的信息检索系统,加大力度清除“伪诉讼”。建立具有自动检索相同地区、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相同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功能的信息检索系统,同时,最高院或者省高院对“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内部曝光(具体操作类似于最高院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的操作模式)。法院立案庭对被曝光的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查,根除“伪诉讼“行为,确保立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建议上级法院加强立案登记工作的指导,规范立案登记行为。上级法院应当明确统一立案登记表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登记一次性补正材料的制作格式,使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要加强指导基层法院对《规定》、《意见》在立案登记工作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升法院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初期的立案工作效率。
五是建议立法机关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使《规定》和《意见》的相关内容具体明确。立法机关应当对“指定期限”、“及时”等不确定或者不具体的词语进行具体解释,特别是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及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进行明确,使立案法官在认定、处理相关行为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六是建议基层院与上级法院建立“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上诉案件集中报送、集中审理制度,提升审判此类案件质效。基层院实行专人专审,专门负责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集中审查和集中审理,依法作出裁定或判决,并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上诉案件集中报送到上级法院,并对该类型上诉案件进行标注,上级法院指定专人负责“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上诉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审判此类案件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