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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5-05-13 07:39:01


    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高某、陈某因转包行为存在过错,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1.案情简介:宋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将出租车承包给无从业资格的被告高某,高某又擅自将车转包给无驾驶资格有无从业资格的陈某从事营运,陈某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

    2.适用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问题:1.所有人与使用人为承包关系,即承包出租车经营权,并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是否适用此条?2.承包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是分具体情形适用该条还是同租赁、借用法律关系一样直接适用该条规定?

    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某单位因肇事车辆经多次转让且未进行登记,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1.案情简介:某国有单位将未进行登记也未办理交强险的自用车辆(只在单位内部使用未上道)卖给李某,李某将该车辆卖给张某,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进行登记也未办理交强险)。李某和张某在购买时都知道该车未进行登记也未办理交强险。经认定,张某负全责。

    2.适用法律。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问题:该条中“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是指机动车本身状况不良而禁止行驶,例如:正在维修,未修好?还是指机动车手续不全而禁止上道行驶?例如:未进行登记、未办理交强险、未进行年检等,或是两者兼顾既包括机动车本身状况不良而禁止行驶,又包括指机动车手续不全而禁止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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