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贵和交通肇事一案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裁判字号:(2010)穆刑初字第2号(一审)
裁判日期:2009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穆棱市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09年9月22日19时40分,被告人兰贵和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重庆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光花由河西乡驶往八面通镇,沿八林公路由西向东行至穆棱市穆棱河大桥桥上时,车辆驶向左侧撞击北侧人行道台阶,兰贵和与李光花被甩在人行道上并向前方滑移,造成李光花头部撞击桥栏,当场死亡,兰贵和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穆棱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兰贵和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兰贵和与被害人之间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恒恒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被告人的现实表现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兰贵和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从本案的构成要件上看。1、兰贵和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3、兰贵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一般主体,是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即肇事司机。4、本案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被告人兰贵和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被害人李光花行驶,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没有避免而造成了被害人李光花死亡的严重后果。从上述四个要件上看,被告人兰贵和构成交通肇事罪。
兰贵和肇事后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损失达成协议并履行,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兰贵和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穆棱市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