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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民商事案件自然人专用)

发布时间:2015-11-18 18:24:51


 

 

原告X,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XXXXXXXXXXXX,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或XXXXXX村村民),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红旗委1(XX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告刘X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XXXXXXXXXXXX,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或XX单位职员,或XXXXXX村村民),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红旗委(XXXXXX)。联系电话130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要求被告刘X立即给付借款10 0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刘X承担。

事 实 理 由

被告刘X因急需用钱于XXX日向原告张X借款10 000元,期限3个月,到期后,原告张X向被告刘X催要借款,被告拒绝还款,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X立即偿还借款。

起诉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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