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民商事案件法人专用)
发布时间:2015-11-18 18:28:05
原告穆棱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红旗委1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男,经理。电话130XXXXXXXXX。
被告穆棱市XXX管理处,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委,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男,经理。电话130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XXXX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 理 由
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签定XXX广场改建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XXXX元,合同约定工程完毕验收后,工程款被告一次性付清。该项工程已于X年X月X日,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是被告至今欠原告工程款XXXX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全部工程款,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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