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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人民—司法—社会 四个层面引领司法新机制再上新台阶

打造具有穆棱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6-03-07 16:40:1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近年来,穆棱市法院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依法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以追求一种解决纠纷的生态平衡为价值取向,从解决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客体多元化、手段多元化入手,从制度、人民、司法、社会四个层面推进,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资源,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打造了独具穆棱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探索创新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牡丹江市委的正确领导、省和牡丹江市政法部门的精心指导。牡丹江市委张雨浦书记亲自做出重要指示,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邹鹏、牡丹江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敏、原省司法厅长刘义昌、牡丹江市司法局局长张凤刚等政法部门领导多次到我市现场调研、指导。人民法院报、新华社等国家级媒体到我院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情况及创新的举措进行跟踪报道、宣传。目前,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上取得的初步成效: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案件数量增幅可控;涉众型、群体性、敏感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案访比下降,近三年未出现新的涉法信访案件,旧存信访案件数量下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从制度建设层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新格局。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多元化解决机制工作合力。

       (一)完善领导体制。坚持党政领导,多次向党委、政府汇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开展情况。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范畴,建立司法、行政和民间性纠纷解决机构之间有序的衔接和互动机制。在党委的协调下,我院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机制,研究制定了我院与各部门受理相关纠纷的操作规程,做到有事必解,解必有果,限期解决,登记在案。同时,我院多次向市人大、市政协就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征求意见,开展座谈交流。全市自上而下真正形成层层有人抓、项项有人管、环环有人问、事事有人做的强力推进机制。

      (二)成立协调机构。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了立案、信访、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四个区域,共同承载立案办理、信访接待、案件审理、诉调对接、诉讼引导、网络支持、12368热线等七大功能,形成了四区分设,七位一体式的诉讼服务新格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设立了“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综合性工作及协调6家人民调解委员会、10家诉调对接室、2家仲裁机构等,有责任领导坐班,有专职人员接待来访,有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有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形成了多元化的协调纠纷解决机构。

      (三)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拨付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项经费15万元。按着办案数量不同、难度不同、补贴不同的标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精准的原则,定期足额发放给人民调解员。2015年发放“以案定补”专项经费86500元,每名人民调解员都按标准领到了补贴,最多者每年能够领到9000元左右;未发放的专项经费做好登记,自动留存到下一年度;拨付司法救助专项经费20万元,按照司法救助条件,精准救助,专门帮助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2015年为13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款5万元。

      (四)健全规章制度。我院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来规范多元化纠纷解决行为。一是建立多元化纠纷通报制度。由综治办牵头,仲裁机构、行政部门、裁决部门、自治组织等各成员单位定期公开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规范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管理,完善日常工作考评和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机制依法规范运行。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和“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四是建立人民调解纠纷效果统计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我院;我院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因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二、强化人民调解机制建设,从人民调解层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创新。

我院在法治的框架内,在矛盾纠纷调处领域不断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为了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我院于2011年1月率先实行“以案定补”制度,市财政共列支“以案定补”经费75万元(每年15万元),全部用于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该制度实施以来,极大地调动了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五年来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各类矛盾纠纷8039件,调解成功7765件,调解成功率达96.59%,有效防止民转刑8件,制止群体性上访28件次,制止群体性械斗35件次,成功调解法院移交的民事案件87件。同时,“以案定补”制度的实施,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82%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居一线,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二)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对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经历、办案数量和质量、政治思想品德、法律政策水平等状况,从低到高,评定出“三级、二级、一级、首席”人民调解员,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调解员按照等级不同,持证上岗,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享受补贴,有效推动人民调解队伍向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迈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效能最大化。截止目前,已评定出三级175人、二级105人、一级39人、首席12人。

      (三)推行“审调援一体化”工作模式。“审调援一体化”是我院与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各级调解组织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一种工作模式。在审理或调解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立即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由其指派援助工作站人员参与调解;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启动诉前调解或人民调解程序进行先行调解,实现法院审判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有机衔接和转换。2014年,诉讼(民商)法律援助案件49件,调解结案43件,判决结案6件,服判率100%,;诉前(民商)法律援助案件57件,调解结案50件,7件进入诉讼程序,调解结案;2015年,诉讼(民商)法律援助案件73件,调解结案64件,判决结案9件,服判率100%,诉前(民商)法律援助案件86件,调解结案81件,5件进入诉讼程序,调解结案。

      (四)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指标。根据人民调解案件数量与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成反比原理(人民调解工作做得好,大量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就少,发生率就低,反之就高),我院与市司法局创新性地设置了“辖区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发生率”这一人民调解工作指标,将辖区内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是自然人,且在同一司法所辖区居住,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案件)发生率(辖区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数占辖区人口比率,辖区民事案件数统计以原告住所地为准)作为考核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指标,发生率等于全市平均数的得基础分、高于全市平均数的扣分、低于全市平均数的加分。实施这一考核指标,充分调动了“诉调对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把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

      (五)开展“行政处罚后的民事纠纷处理”工作。针对我国尚未建立“行政裁决制度”,由行政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权益纠纷多由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当事人诉累大、审判工作量大的现状,首创“行政处罚后的民事纠纷处理”工作模式,成立了一个市级“行政处罚后的民事纠纷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8个乡镇和1个市区街道办也分别成立“行政处罚后的民事纠纷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政违法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我院与“调委会”在诉前介入,全力调处行政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权益纠纷(如公安机关在对违反《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后,遗留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国土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涉及的毁坏青苗等民事赔偿纠纷)。该机制运行近25个月,成功调处行政处罚后的民事纠纷213件,案件标的额达1000余万元,有效减轻了群众诉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司法能动性,从司法层面推动诉讼与非诉调解有机衔接

        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手段,是化解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院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实现对纠纷的诉讼调控与非诉调控、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

       (一)建立诉调一体机制。我院推行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管理制度,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制度,逐步完善诉调一体机制。一是推行专职调解员轮流坐班制度。通过适当形式择优选聘、任用专职调解员,按照规章制度坐班接待当事人,解决纠纷。2015年共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397件,调解成功382件,占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的24.46%;;二是推行特邀调解员处理特殊事务制度。我院从司法局推荐的359名人民调解员中选出50名人民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专门从事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调解工作。2015年我院特邀人民调解员8名,主要解决农业技术、质量问题、拆迁补偿、婚姻家庭(专门处理离婚案件)等纠纷;三是推行委托调解制度。我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所属辖区及人民调解员的能力确定委托调解或委派调解的人选并由立案庭和速裁庭负责追办委托调解案件,如未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启动诉讼程序,进行诉调转换,对人民调解员确认的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认定,进而提升调解质效。近三年,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289件,委派委托人民调解案件398件,占民商事案件的9.28%,其中,2013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213件,委派委托人民调解案件32件,占民商事案件的2.63%;2014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454件,委派委托人民调解案件86件,占民商事案件的5.91%,2015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623件,委派委托人民调解案件280件,占民商事案件的17.25%。

       (二)搭建“五个室点”工作平台。拓展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倾力打造“五个室点”工作平台,工作着眼点盯在“第一”,着力点用在“第一”,引领法官和来自社会各界的纠纷调处人员做好纠纷调解、诉讼引导、法律咨询、法治教育、信访服务等多方面工作。一是“人民调解室” 站好纠纷调解第一班岗。我院加大资金投入和专业辅导,并抽调3名法官与优秀调解员共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从2014年4月成立至今,在10平方米的人民调解室内,一线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共同化解群众纠纷842件,协议履行率达100%;二是“立案调解室”把好诉前即时调解第一关。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和“即时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合理的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平均每年诉前化解群众纠纷75件;三是“诉调衔接工作室” 搞好诉调的第一时间对接。针对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力争在第一时间实现诉调对接,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专家接谈室”上好法制教育第一堂课。邀请第三方专家和各业务庭负责人共同组成接谈服务小组为当事人答疑解惑。从2015年起至今,邀请建筑工程师、法医、农业技术人员等5名专家为当事人进行专业性、技术性解答5次;五是信访接待室抓好接访服务第一契机。该室为不方便来访的当事人提供远程网络接访服务,并由值班院长亲自接待来访人员和解答问题。

       (三)启动多元化诉调对接模式。根据纠纷主体的关联性、多元化,我院与民政、妇联建立了法院主办、妇联协调、民政配合的三位一体式婚姻家庭事务诉调对接模式,高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2015年我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15件,其中诉调对接36件,平均审限5天;与交通局(诉前调处及计算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鉴定机构(专家接谈)启动了四位一体式诉调模式,缩短了审限,提高了效率,节省了成本。2015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66件,与交通局诉调对接6件,调解结案。与鉴定机构诉调对接8件,鉴定期从9天缩短到5天,其中2件案件在调解下未作鉴定,直接审理、调解为当事人节省了鉴定费用;与保险公司诉调对接,服判率100%,理赔期缩短到7日内。根据涉案问题的根源性,与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会建立了党委领导、劳动局主抓、工会协调、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调、法院配合的五位一体式劳动保障诉调对接模式,将劳动纠纷化解在源头;与住建局建立了住建法务诉调对模式,与国土资源局建立了土地管理诉调对模式,规范了拆迁征收行为,减少了拆迁纠纷。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及造成的后果,与医疗机构、卫生局建立了医患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有效缓解医患关系。2015年受理医疗服务纠纷案件3件,全部调解结案;与学校、教育局建立了校园警务诉调对接模式,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2015年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6次;与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安全事故诉调对接模式,预防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后续理赔工作。在处理我市11.18煤矿安全事故中,诉调对接室积极介入,对受害家庭进行安抚和帮助,仅用十个工作日,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达356万元。

      (四)打造“动静”结合的便民服务网络。为实现司法服务的最大化,我院打造了司法便民诉讼服务站、社区法官工作室、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巡回审判“三静一动”式便民服务网络。一是建立司法便民诉讼服务站。加强人民法庭数字化建设,以法庭为中心,向村辐射,建立司法便民诉讼服务站。两个人民法庭共建立8个司法便民诉讼服务站。2015年8个司法便民诉讼服务站共调处纠纷324件,占两个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的62.79%。偏远地区、矛盾集中区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其中偏远地区案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3件,矛盾集中区案件比去年同期减少26件;二是建立社区法官工作室。指派一名人民陪审员和一名调解员常驻室点,法官排班轮流进室点指导工作。一月一统计、双周一进站,着力化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矛盾与纠纷。截止目前,该社区法官工作室预约立案213件,诉前化解纠纷435件,慰问贫困户25次、法律宣讲13次。社区纠纷,特别是拆迁区域的社区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比去年同期减少43件;三是建立12368诉讼服务平台。我院建立了集诉讼活动进程、诉讼知识咨询等静态信息和案件审理、执行等动态信息服务为一体的12368诉讼服务平台。每天由一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或专职调解员专门全天候接听热线,现场答疑,解决纠纷,反馈问题。我院还定期邀请党委领导、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业机构人员、业务专家等到场接听电话,化解矛盾,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诉讼服务;四是强化巡回审判。把纠纷发生地作为巡回审判案件的地点,并以此地点为轴向周围扩散,进行案前走访,实看实查,实查实调,发挥案件审理的导向作用,以点带面,使未形成案件的纠纷自行化解。2015年通过巡回审判化解同类纠纷132件。

      (五)推行“五全”调解工作模式。将“五全调解” 即 “全员调解、全流程调解、全领域调解、全系统联动调解、全社会联动调解”,引入审判工作中。一是“全员调解” 。将调解工作的主体从承办法官拓展到合议庭成员、庭长、主管院长,又加入了特邀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形成了全员大调解模式;二是“全流程调解” 。以风险告知和权利义务告知为着力点,强化送达调解;以释法解疑和说服教育为着力点,强化庭审调解,以权衡利弊和价值取向为着力点,强化裁判前调解;以解决困难和案结事了为着力点,强化当庭履行调解。三是“全领域调解”。把民事审判中好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模式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各类再审、执行等领域进行推广,同时吸收其他领域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四是“全系统联动调解”。我院与牡丹江中级法院民一庭建立了联动调解工作机制。专门化解矛盾升级和经多次审理未处理的案件。2015年两级法院共联动调解案件5件,消除上访隐患2件;五是“全社会联动调解”。我院加大与公安、交通局、劳动局、妇联等部门在健康权、交通事故、消费维权、劳资纠纷、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领域的联动协调力度,形成信息共享平台,构筑全社会联动调解网络。2015年与八面通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处纠纷5件,赔偿额共计52万元。

      四、深化宣传,强化培训,从社会层面促进多元化纠纷机制长效发展

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一)强化宣传力度。我院从媒体引导、法院推动、社会保障三个层面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阶层对多元化纠纷机制有认识、有兴趣、有共鸣。一是媒体引导。我院通过穆棱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专题,通过讲案例、讲实事、说真话,引导群众充分了解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同时通过人民法院报、新华社、光明网、黑龙江法制报等多家国家级省级报刊网络媒体报道宣传我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的经验,传递正能量,引导群众自觉认同此项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息诉止纷。2015年在电视台播放3次、在网络上全天滚动展示;二是法院推动。我院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宣传长廊,展示法官、仲裁机构、行业部门、自治组织、社会力量共同解决纠纷及群众满意的图片,使群众直观地感受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带来的社会价值。2015年,我院以“如何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果最大化”为主题,开展5次法院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8名、政协委员8名、政府部门代表3名、仲裁机构代表2名,群众代表30名、社会力量等社会各阶层参观法院,深度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背景、发展的过程、产生的社会价值和我院此项工作的流程及达到的效果;三是社会保障。从人员整合、资金投入、物品配备入手,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社会保障体系,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建设的良好氛围。日前,通过社会问卷调查,穆棱市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了解度、认知度为85%,其中,党政机关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度、认知度为100%,企事业单位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度、认知度为80%,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度、认知度为100%、其他社会人员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度、认知度为60%。城镇对此项工作的普及面为95%,乡村对此项工作的普及面为75%。

     (二)强化技能培训。我院充分发挥在“三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面对全社会开展技能培训,并制定了严密的培训程序和科学的培训内容,达到培训的预期效果。在培训方面主要体现四个特性:一是广泛性。面对社会各阶层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培训工作。在培训前,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下发培训通知,参加人员填写培训申请表及登记表,分批参加培训,最大化满足社会各阶层参加培训的需求;二是针对性。培训内容主要是针对常见纠纷、社会新形势下可能产生的纠纷、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流程及笔录、文书的制作等进行讲解,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在短时间内能够了解-认知-接受-执行此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多元性。结合具体案件和纠纷,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使社会各阶层了解培训内容,并能将其正确运用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当中;四是互换性。培训老师一般由市政法委、司法局和法院等工作人员担当。对专业性较强的理论知识和经验性解决纠纷的方法,培训老师与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角色互换,调动培训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培训知识的”大爆炸”。

     我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做出的这些有益探索和尝试,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调解组织全市覆盖、铺满盖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区域性调解队伍不断壮大,规范化建设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有效构建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治本措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极大地促进了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依法治市“的战略目标。2015年我院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呈现了“三升一降”,即审结率(牡丹江市基层院排名第一)、执结率、息诉服判率三大硬性指标提升,案访比下降(无新上访案件,旧存信访案件数量下降)。全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呈现了“一个转变”、“五个下降”。即:解决纠纷的机制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全市的社会矛盾纠纷总量比高发时期下降20%以上;民转刑案件数量同比下降50%;上访数量同比下降25%;我院受理简易民商事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9%、调解案件悔约率明显下降,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和谐度大大增加。

责任编辑: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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