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查和实施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的立案工作;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复查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和审理提起再审的案件;
(四)、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抗诉案件;
(五)、领导和监督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六)、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上级法院交办的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七)、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搞好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法庭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本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九)、负责法院财务管理和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管理及分配;
(十)、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配合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好纪检工作;
(十一)、管理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二)、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承办其它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穆棱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政工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速裁庭、行政庭、少年法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司法技术室、信访办、法警队、研究室、下城子法庭、穆棱法庭等20个科室
穆棱市人民法院编制合计72人,2016年年末实有人数66人,退休人员21人,聘用人员28人,遗属人员2人。
本报表的编报包括了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年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部分 2016部门决算表
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本单位收入决算为13,086,892.8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072,628.88元,其他收入14,263.98元,收入决算较2015年减少8.2%。
2016年本单位支出决算为13,497,160.02元,公共安全支出12,794,914.77元,社会保障支出291,596.00元,住房保障支出 407,649.25元等。年末结转和结余1,545,543.12元。支出决算总额较2015年增长26.73%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共计13,212,017.73元。其中,基本支出9,372,890.62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3,839,127.11元,主要用于商品服务支出3,179,848.11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59,279.00元。
二、“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1,567,590.41元,较2015年增加28.2%。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55,355.00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长100%。主要原因是按上级法院要求因公出国。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1,881.00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21.47%。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00,354.41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长24.23%,主要原因是业务量增加案件数量增多。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16584.34元,比2015年增加183328.56元,增长10.58%。主要原因是:业务量增加人员增多。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9338.6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2536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802.6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对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政府部门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工资福利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应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三、商品和服务费用:反映政府部门本期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的费用金额,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劳务费等。
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部门本期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金额,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
五、货币资金:反映政府部门持有的货币资金的期末余额,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