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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做见证,可别乱签名

  发布时间:2018-01-25 14:17:13


民间借贷中,一方借钱给他人,一般都会要求对方写下借条,有时还要邀请第三人作为借款的见证人。为了保证借条的效力,见证人一般还要在借条上签字画押,但是这个签名并不是随便写在欠条的空白位置就可以的。有时因为借款无法追回,见证人反而被债权人告上了法院,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作为民间借贷的见证人,应该怎样签字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三名被告系亲属关系。2007年2月12日,三名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被告齐某丈夫A身故办理后事,由三名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此借款于借款人打完官司偿还。被告齐某丈夫A因雇佣关系身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穆棱市人民法院三次一审、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再审。最终于2016年6月17日,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下发了民事判决,案件已经终审完毕。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苏某、齐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被告等人签署的是赔偿款并不是借款。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在借条上的签字,并不是以借款人的身份,而是在场人的角度,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时间后面签的字,自己并不是借款人,不应赔偿借款。

争议焦点

1.该笔款项的用途是借款还是赔偿款,2.李某的身份是借款人还是见证人。

经审理查明

2007年2月12日,被告苏某、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原告郭某书写了借条内容:“借郭某人民币现金陆万元(¥:60 000.00元)。此款用于办理被告齐某丈夫A的后事用。此借款于借款人打完官司偿还。”

被告苏某、齐某在原告书写的借款人右侧签名,在该二人的签名下方原告书写的2007年2月12日的日期下方,被告李某书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姓名前未标明身份。同时在借条左下方由两证明人签名。关于被告齐某与孙某、原告郭某等的另一侵权责任一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原告没有责任,该案已在本院进入执行程序。被告苏某、齐某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苏某、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借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老百姓之间解决日常生活急需的常用手段,有力地缓解了国有银行在解决此类问题上的短板。被告李某作为见证人在双方形成的借条上签字时,应当注意签字位置和标注身份,否则就会造成债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被告李某的字签在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苏某、齐某及年月日下方的空白处,没有表明其是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如果想要其承担责任,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就要在法院判决前就其主张的被告李某是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情形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办案心得

无论是借款人、贷款人,还是保证人或者中间人、见证人,在形成或者参与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慎而又慎,量力而行,以免超过心理预期,产生纠纷,形成诉讼。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一定要亲手准确书写自己的身份,如果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或借款人,出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或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就无法保障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简介

王克满,穆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许凤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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