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后,为了将部分执行不能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充分运用司法救助的形式予以消化解决,缓解困难申请人生活压力,穆棱市法院按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救助工作。5月29日,穆棱市法院举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发放仪式。穆棱市法院执行警务局局长高志刚、副局长姜永顺及相关办案人员,将两笔十万元的救助款分别发放到被救助人姜某和刘某手中。
——“四查”清查到边,穷尽手段让当事人满意
穆棱市人民法院执行警务局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穷尽一切手段,梳理分类未结案件,找出未执结的症结所在,逐一制定执行预案。运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核查,对拒不履行的“老赖”充分运用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拒执罪追责等强制措施,树立起执行威严,对申请人负责到底。
申请人刘某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经过多方联系只找到孙某的父亲,其父亲称孙某刚刚刑满释放,现身体残疾,全身多处骨折,已丧失劳动能力,一只眼睛已经失明,正在北京接受治疗,后与家里人失去联系。执行员努力做孙某父亲的工作,但孙某的父亲无力承担儿子的赔偿费用。该院经过“四查”确认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刘某无固定职业,右手缺失,无法从事体力劳动,肢体为三级残疾,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
申请人姜某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员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樊某交通肇事后,按揭贷款购买的大货车报废,面临着还车辆贷款和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双重压力。现长期在外打工,只是每月定期给付申请人1000元生活费。执行员多方联系查找,并未找到被执行人。该院经过“四查”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8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姜某无固定职业,丈夫因车祸死亡,现独自抚养上大学的儿子,赡养年迈老人,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
执行员穷尽手段寻找被执行人,经过严格的“四查”确认两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最终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员的不懈努力和辛勤付出,申请人都看在眼里。
“我理解法官的难处,你们真的是不容易,为了我的案子加了不知道多少个班!”执行员的付出应当应分,但申请人姜某对执行工作人员的理解,让全体执行工作人员倍感欣慰,即使再辛苦,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执行负责到底,想尽办法为当事人解难
2017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这一规定出台后,使部分执行不能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充分运用司法救助的形式予以消化解决,缓解困难申请人生活压力。为保证救助公平、公正,确保穆棱法院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迅速部署开展救助工作。根据《规定》要求,刘某、姜某二人符合救助条件,穆棱法院执行警务局局长高志刚主动联系到刘某和姜某,为他们完善相关手续,对申请救助款工作进行指导,这让两名申请人重新看到了希望。
5月29日上午,穆棱法院举行发放救助款仪式,将两笔十万元的救助款分别发放到了两位当事人手中,有效解决了刘某和姜某的“燃眉之急”。
“事故发生了,但日子还要继续过,谢谢法院,谢谢党和国家这么好的政策,为我们做了这么多!”申请人刘某紧握着高志刚局长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案件。本次救助款发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经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后,执行法官实地进行排查摸底,以保证执行金额发放到需要救助的人身上。”穆棱市人民法院执行警务局局长高志刚说。
专项救助工作是人民法院开展的一项民心工程、民生工程,也是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今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穆棱法院倾全院之力攻克执行难,积极落实上级法院部署,统筹工作安排,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方法,灵活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快速妥善地执结了一批涉民生重点案件,有效保障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执行救助款发放活动,使更多的困难申请人及时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暖,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工作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为民情怀和司法为民的不变宗旨。穆棱法院将继续贯彻上级法院要求,多措并举推进执行工作开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