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法〔2017〕9号
穆棱市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的通知
各庭、局、科、室、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诉讼保全规定,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有保全需要的当事人的负担,依法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债权,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建议当事人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二、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
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应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金额、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四、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保函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全合同或者保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在保函上加盖的业务专用章,视为保险公司印章。
五、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函,人民法院应当在确认真实性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针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进行审查,是否接受担保的由法院决定。
六、保险公司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部分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除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其他担保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对于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不符合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对其保全申请不予准许。
七、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诉前保全应提供全额担保,且现金担保不少于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诉讼中保全的,担保数额及现金比例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可酌情处理。
穆棱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5日
穆棱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