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县(市)基层法院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如何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执结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以礼相待、温情执行、主动调解、促进和解,以及通过变更履行义务的方式等方面探索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思路,并提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主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和变化,民事执行已经成为解决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执行难的长期困扰,不仅执行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的功能受限,而且执行工作自身也成为了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环节。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人民法院的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积极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是我们提高执行工作水平,树立执行工作权威的有效途径。
作为县(市)基层法院,我们办理的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案件的特点是争议标的小,事由繁杂。但由于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处理不当,容易矛盾激化。多年来,我们执行案件的和解率始终稳定在85%左右,最高的年份超过90%,执行信上访基本没有。我们的基本思路是:牢牢把握以调解促使案件和解,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作为执行工作的归宿和根本,把消除各种农村不稳定因素作为我们的分内职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进行了变更,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和解这一法律制度,确立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等规定中。虽然我国有关法律对执行和解制度着墨不多,但由于执行和解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使人民法院免于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既节约了执行成本,又能使案件得以及时顺利地执行,因而,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人民法院的很多执行案件都是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的。一般认为:执行人员不得参与当事人之间的执行和解。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这也是为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的要求。执行工作是行使执行权,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而不是确认或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要说主动调解,就是参与执行和解过程,都是于法无据。
在开展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执行案件之初,我们从思想上也有顾虑,感觉到这样做缺少法律依据的支撑。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上还“犹抱琵琶半遮面”。虽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体现在执行笔录上则回避了调解过程,都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考虑到我们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如果我们还是机械简单的开展执行工作,一切执行和解仅仅依靠当事人自行达成,那么我们的工作就会处于被动。最终我们把持一个原则,即以是否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执结率,是否有利于减少执行信上访,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标准,如果符合这三个“有利于”,那么即使缺少法律的支撑,我们也应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有了这个认识,我们在积极开展执行调解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有了新的提高。而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后,我们在案件执行中以调解促和解的底气更足了。总的说来,执行调解在调解的方法、调解的内容、调解的目的上要结合具体情况,因人、因案、因事而调整变化。
一、以礼相待,温情调解
中国是个礼仪之邦,以礼相待,更能缩短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使调解的成功的机率更高。我们面对的当事人以农民居多,在我们这一经济并不太发达的中部地区,他们的生活还不是很富裕,民风还是相当纯朴。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基层管理者之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官也是“官”,这也容易使他们产生一种抵触心理,进而也影响到我们执行调解工作的开展。我们要求在实际工作当中,对待农民群体当事人或者是弱势群体当事人,一定要以礼相待,绝对禁止简单和粗暴,在接待来院办事的农民朋友中我们要求做到“一声问候您好,一杯热水请坐”。这些看似细小的事情却能使他们对法官产生一种亲近感和信任感,这对接下来开展的工作帮助极大。笔者曾经处理一起返还彩礼的执行案件。根据生效的判决,村民李某应当返还同村王某彩礼8000元。调阅诉讼卷宗发现,由于王某在结婚时给对方3万元的彩礼,给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法院判决酌情返还8000元。经此案的主审法官还了解到,被告智力上有缺陷,而被告的父母又十分顽固,连庭审也没有参加,是缺席判决的。当执行人员驱车走了60多公里山路来到李某家时,见到的是李某全家五口人如临大敌,李某最小的弟弟则立在门口手拿着锄头。执行人员称年长的李某父亲为“李大哥”,并拉起了家常。见气氛有所缓和,执行人员与他们全家进行了诚挚的交谈,劝告他们应该积极履行案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我们这次来一不拘人,二不封房。李某全家被执行人员这种文明有礼态度所感动,主动表示会积极筹钱履行。但李某又表示:由于大儿子上大学,家里已经四处举债。如果王某家能少要一点,家里人现在就出去借钱履行。执行人员决定趁热打铁,主动和李某的父亲一同来到王某家,执行人员向王某介绍了李某家的实际情况,对此王某全家人都表示理解,可以少要1000元,但前提是要马上给,因为王某的母亲也急需要钱治病。几个小时后,李某家将筹到的7000元送到王家,案子就这样以和解结案,双方也表示虽然两家亲家做不成了,但以后同在一个村,还要好好相处。
事后李某的父亲对笔者说,当初这个判决下来以后,他想就是死也不会给这个钱,因为太丢人,本来姑娘离婚在农村就丢人,现在还要还人家彩礼。但法官一句“李大哥”让我很感动,你“这么大一个法官”,能管我一个泥腿子叫“大哥”,你这么高看我、尊重我,我要是再不有个积极的态度,就太不对了。
李某的一席话,让笔者也深受触动,这种触动不仅有来自感叹对以礼相待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还有感叹我们在执行工作中的某些缺失。无论权利人也好,债务人也罢,他们所在法律限度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但所得到的尊重和礼遇是相同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广大农村地区的树立倚靠的不是强硬而是人民群众的信服。
二、调解中主动提出执行和解方案,协调各积极因素
执行案件进入到一定阶段以后,执行人员对当事人的期望,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都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仅仅靠当事人一方提出执行和解的方案,往往因要求差异过大而破坏调解的气氛,甚至导致调解失败。这时执行人员就可以依据所掌握的情况,凭借职业道德和职业经验,提出兼顾双方权益的和解方案。在提出方案的同时,还应当就方案做出合理、可信的解释。在谋化和解方案的过程中,还可以充分借助一些外在因素。不可否认,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中国社会的很多方面还要受到“人情”因素的影响,这点也会表现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而受地域狭小所限,处于“本乡本土”的我们基层法官面对这样的影响几率更大。办“人情案”当然为我们的纪律和职业道德所不许,这也是不可触及的底线。但我们在执行案件的实践中也发现一个规律,往往越是有人说情,找熟人沟通的案件越容易和解。找到这个规律后,我们一方面主动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亲友参加调解促成和解,还充分利用当事人对说情人的信任,把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出现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后果告知说情人,首先让说情者自己明白和解的益处,然后要求说情人去做当事人的工作。这些反而更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化不利因素为我所用,促使案件和解结案。
我们处理的一起荆某申请执行宫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充分体现了上述情况。荆某和宫某本为同一村的村民,二人因为地界纠纷发生打斗,宫某将荆某打成重伤。宫某本人不仅获刑5年,还被判赔偿荆某各项损失共7万余元。当年荆某就申请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只好中止执行。4年半后宫某刑满释放,荆某要求恢复执行。在来法院要求恢复执行之前,荆某曾经到宫某家,提出宫某应当赔偿其5万元,和这四年多的“利息”,共计10万余元但被宫某拒绝。案件恢复执行后,办案人员了解到:宫某自幼父母双亡,自己也未婚,加之这几年在外服刑,自己的生存问题也就是勉强解决,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人员还了解到宫某叔父经济状况尚好,其叔父也有为宫某偿还部分债务、然后好为宫某张罗个媳妇的打算。经询问宫某的叔父,其表示:可以但也最多能为宫某还5万元。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后,执行人员主动提出了和解方案,宫某由其叔父一次性赔付荆某5万元,荆某放弃全部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人员着重向荆某指出:协议中让他放弃部分权利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这样对申请人的益处是能迅速实现一定的权益。宫某对此和解协议表示同意,而荆则表示要回去考虑。恰在此时,荆某的姐夫,一乡镇的主要领导找到办案人,请求对其内弟的案件给予关照。借此机会,办案人向该领导详细介绍了案情,并指出,现在是执行案件的好机会。如果错过了这个机会,以后该案执行起来会更难。该领导表示一定会劝说其内弟同意这个方案。第二天,荆某和宫某共同来到法院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三、通过调解,变更履行义务的方式,增加和解的机会
变更履行义务的方式,通常来说,是指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经权利人的许可,以其它的方式抵债金钱债务,或者是以金钱的方式代替某种物的执行等。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收入还相对较低。一些被执行人为农民的,其金钱履行的能力大都不足。据我们的统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在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所占比例很少。一方面是大量申请执行的案件,另一方面是履行能力的不足,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这既给我们法院增加了工作压力,也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探索并实践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调解双方当事人灵活地采取变更履行义务的方式,和解结案。变更履行义务的主要方式有:1以物抵债。即对没有金钱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以其超出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生产、生活资料抵偿债务。2以劳务抵债。即对经济状况不好,而身体状况较好的被执行人,由其在春耕、秋收等农业大忙季节为申请执行人出劳务,以劳务抵债。3以土地承包使用权抵债。即调解双方同意,将被执行人所承包的部分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交由申请执行人耕种,所获收益归申请执行人。其它变更履行义务的方式还有大型生产、生活资料(如拖拉机、耕牛)使用权抵债,生产、生活技术传授抵债等等。我们处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充分体现出这种灵活性。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帮工时,不慎从黄豆垛跌落,造成损害,经判决赔偿3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年老体弱且是村里的五保对象,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但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有一个祖传治疗疮、疥的秘方,但也多年不用。执行人员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的妻子正被一种疮病所困扰,虽然经过多方医治,花费了几千元,但无好转。经调解,被执行人同意将此民间秘方告知申请人,由其自行配药为妻子治疮。使用该配方后,申请人的妻子不到一个星期就痊愈了,双方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根据我们统计,多年来,通过变更履行义务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案件占全部结案数的四分之一强。
四、既要积极促成执行和解,也要遵循执行和解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执行和解上就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时,无论是变更执行标的及其数额,还是变更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有任何外来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这点对于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的农民当事人更为重要。执行人员可以主动提出执行和解的方案,但不能强行要求双方和解或者按自己的方案和解。执行人员也应当善于分辨当事人是出于真心来和解,还是利用虚假的承诺来骗取另一方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否则,和解协议是很难达成的,即使达成了,将来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也很小,这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对法院、法官的不信任。当然一些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虽然不是十分情愿,但出于实现权利的目的,通过权衡选择和解,这也是一种自愿。
执行和解要坚持合法。尽管大多数的执行和解是在法院的调解下,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结果,但在这一过程中毕竟涉及到双方诉讼权利,特别是实体权利的处分,所以合法是执行和解的前提。这就是说,有关执行和解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公共利益和其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借执行和解规避法律,借机逃避应当承担的义务。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是无效的。
执行和解还要坚持公正。公平正义是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这点也体现在执行和解的工作当中。在执行人员主动调解,促成执行和解的过程中,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所以公正就显得更为重要。要防止不考虑具体案情,一味为了结案而去“和稀泥”,更要防止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去偏袒一方。在执行和解中,尤其要注意变更执行内容对放弃权利一方可能造成的影响。不仅执行人员主持调解的和解协议不能有对一方当事人生产、生活有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有对一方有重大影响的,也要主动释法提醒。
执行和解还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执行人员自身坚持公正的前提下,对双方当事人属于弱势的一方,尽可能的给予保护。
五、能动司法,延伸服务,在执行工作内外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基层的稳定才能保持国家大局的稳定。因此把问题处理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是我们基层执行工作者应尽的责任。在工作内外要善于发现不稳定的苗头,找准突破口,不怕困难全力破解。如我们办理的金某申请执行某中央石油企业县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就通过我们的努力,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酿成危险事件的纠纷。
金某原为被告单位的职工,于1999年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退养后去国外探亲。出国时将身份证交于其胞弟,让其带领工资、福利和办理其他各项事宜。其弟未经本人特定授权代办理职工身份买断事宜。金回国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应当为金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县经营部表示自己没有人事权只能向上级请示,但这个时间可能要很漫长。我们将这个情况告知金某后,金某十分激动,表示如果对方不能尽快给他恢复劳动关系,他也不想活了,会炸掉加油站。我们还了解到,金本人已离婚多年,身边没有什么亲人,性格偏执。面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局面,我们首先稳定金某的情绪,告诉他我们一定会尽全力执行。执行人员认真研究执行方案,最终决定派出外出执行小组带着申请执行人一道执行,从县经营部到地区分公司,再到省分公司,一直到北京该石油企事业总公司进行执行。面对该央企的领导,我们指出为金恢复劳动关系既是履行法院的判决,也是化解矛盾,如果这件事情解决不好,可能会引发社会不安定事件,最终他们表示:没有想到法官这么负责,作为央企一定要模范遵守法律,应解决本系统内的不安定因素,并指示下级公司履行法院的判决,为金某恢复了劳动关系,补偿了全部款项。
在搞好执行工作的同时,主动做广大农村地区解纷止争的“金钥匙”。执行人员办案时走村入户,接触广大农村地区范围广,人员多。凭借这一优势,我们主动联系各乡镇政府及其所属村民委员会,整合了司法、民政、村委会等方面的力量,克服了单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各方面的不足,综合各方优势,增强社会矛盾化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次,我们执行人员在一偏远村屯办案时,忽然听到村民报告:两户人家为一垄地的归属而产生了争执,双方都拿起农具要打起来了。执行人员立刻放下手里的工作,在通知村干部和包村镇干部的同时,驱车来到现场。面对一触即发的紧张局面,大家先是劝解争执双方保持冷静,然后进行了耐心的劝解。执行人员还向他们讲述了不久前其它村的村民也是仅仅因为半分地而大打出手,结果出现一人被打伤住院,打人者也被刑事拘留的惨痛后果。随后赶到的镇村干部,和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重新界定了两家的地界,化解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以上是我们对县(市)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特别是执行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上的一些探索,这些大都属于简单经验上的总结。要想真正担负起党、人民群众、法律对我们的要求和期望,我们还要继续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