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奇葩案 | “前继父”可否向“前继女”索要赡养费? 发布时间:2020-05-15 0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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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继父”可否向“前继女”索要赡养费?
且听小编为您讲述
……
刘老爹离婚后,于1995年再婚,继女周某6岁,刘老爹承担了抚养义务。2015年,刘老爹与周某的母亲离婚。如今刘老爹患有糖尿病、脑梗后遗症、股骨头坏死,无固定收入来源,于是将“前继女”起诉至穆棱法院,要对方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我16岁就离家外出,靠打工养活自己。继父与我母亲已于2015年离婚,我认为已经与继父解除了父女关系。我依靠低保生活,无力支付赡养费用,原告有亲生子女,应由亲生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有两条:
①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继父母共同生活,即认为有抚养事实;
②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
本案中被告继子女从6岁(按照结婚时间计算)开始即跟继父一起生活,应当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在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已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继子女肯定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继子女成年,其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的离婚而消失。
即便继父母离婚,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长期抚养教育过他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也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供稿 / 张新宇
图文编辑 / 张佳阳
审核 / 郎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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