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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拒绝和稀泥,捋顺物业公司履职与侵权行为边界

发布时间:2020-05-28 09:02:47


业主在刚擦完的楼道上摔伤

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法官拒绝和稀泥

不让好人吃亏

也不放纵作何一个侵权人

捋顺物业公司履职与侵权行为的边界

案件当庭调解成功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午8时许,刘某在自家所在楼道下楼时,物业公司保洁员刚拖完地,由于不小心在三楼和二楼之间摔倒,磕在栏杆上,致左肋骨骨折,物业公司及时将刘某送到医院。物业为其垫付了检查费用200元后,给刘某亲属留下1000元费用。刘某出院后物业公司未再探望,刘某以物业公司擦楼道后,地面湿滑,没有设置警示设施,没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8千余元。



物业


      我们很无奈,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擦楼道时须进行挂牌提示业主注意的义务,刘某作为成年人有自我保护的义务,我们不但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并且垫付了1200元治疗费用。如果这样尽职尽责的举动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我们将保留要求刘某返还1200元医疗费用的权利。

是同情伤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的损失,还是秉公执法,坚持法官的基本操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公平与正义呢,主审法官王克满心理已经有了答案——不能让好人吃亏,也不能放纵作何一个侵权人。
经过认真研究侵权责任法和即将颁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在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间设置了明显的界限,那就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的含义,对小区依法正常进行清洁不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此种情形下,物业公司只有在有过错时才能对刘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物业公司能够对居民小区的楼道及时进行清洁,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是值得称赞的行为。如果因为业主不小心受伤就要求物业公司在清洁时挂牌提示业主注意安全,这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边界,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挫伤民事主体依法履职积极性,势必造成道德滑坡,世风日下。
刘某作为成年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注意到在刚拖完的楼道上应当更加小心,防止受伤,由于其疏于注意,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正常清洁楼道,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刘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调解结果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就表示提供不了法律依据,只是认为物业公司在其出院后没有探望,很生气。物业公司表示,毕竟物业公司是为小区居民服务的,从人道主义出发,更好地为小区居民服好务,除自己垫付的1200元费用,愿意再补偿刘某500元。刘某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感谢对方当事人对其的理解,双方握手言和,本案圆满调解解决。


     法官

      通过审理这样一个案件,承办法官感受到,作为人民法官,要善于运用掌握的法律常识,激发出民事主体的善心,真正做弘扬正气、树立正能量、引领文明风尚的好法官。




供稿 / 尚丽琪
图文编辑 / 张佳阳
审核 / 郎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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