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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笔救助款发放到位,申请人别放弃,有难我们一起扛!

  发布时间:2020-06-24 08:59:14


    6月17日上午,穆棱市人民法院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集中发放活动,穆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韩冰、副主任委员张传军,穆棱市政协常委郝桂菊参加了启动仪式。启动仪式后,穆棱法院一行上门为申请救助人梁某发放了专项救助金5万元。穆棱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官方抖音、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多个平台同时报道了现场情况。


    2015年9月,被告高某驾驶半挂车撞击了临时停驶的原告梁某手扶拖拉机车尾,造成梁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高某逃逸。经诊断,梁某脊髓损伤、脊柱骨折、高位截瘫。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及其挂靠的两个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梁某1732395.31元,高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梁某申请执行后,执行干警竭尽全力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名下只有一台报废车辆,变卖5000元后交付申请人梁某手中。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穆棱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执行案件立案至今已到位12.72万元,高某刑满释放后去向不明。  

    梁某瘫痪在床全靠妻子李某照料,李某无固定职业,既要照料梁某又要种植大棚,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省高院决定为其发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救助金5万元,缓解梁某一家的燃眉之急。


    在马桥河镇党委书记崔桂林,省党代表、牡市人大代表、西河村党支部书记薛希民的见证下,执行局长高志刚将伍万元救助款交申请人手中,梁某的妻子感慨万千,感叹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车祸毁了一个家,但在维权的路上,法院给予了他们太多的帮助和照顾,让他们一次又一次感受到了温暖和希望。

 

    执行有威严,也有温度,在每一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竭尽所能,穷尽执行手段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职权,努力做人民群众满意的执法者。救助款的发放,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申请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为民情怀,展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不变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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