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员”合一,让多元调解搭上“快车” 发布时间:2020-12-17 16:46:32
多元调解的效力如何,关键在于调解协议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强制执行力的关键又在于司法确认程序。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多元调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穆棱法院制定了司法确认联络员制度,确保调解员既发挥好“调解员”作用,也做好“司法确认联络员”工作,发挥多元调解优势,充分缓解司法压力。
2018年4月3日,张某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在该公司预定一辆欧曼牌货车。双方约定两个月后提车,张某交付了50000元预付款,余款等车交付时结清。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完成交付义务,于是给张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约定一年内退还预付款50000元并附带赔付10000元违约金。转眼一年时间到了,张某几经催要,该汽车销售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回自己的预付款及违约金。
穆棱法院诉调中心的调解员一面耐心听取张某的情况,一面向张某介绍多元调解的优势,几经权衡,张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选择了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调解员按照法律和实际同该公司阐明利弊,很快就让双方终于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为了增强协议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双方在调解员、同时也是司法确认联络员的帮助下,理顺了司法确认相关材料,并直接利用多元调解平台在网上申请司法确认,仅用了半天时间,调解及确认工作全部完成。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且进行了司法确认。司法确认也是多元解纷方式的一种,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一方当事拒绝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另行诉讼。调解员在法院中的角色不仅仅只有一面,而应该是多面手,既要做好调解员,也要做好司法确认联络员,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多元调解的优势,缓解司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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