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争路、抢路不让行,吓坏孕妇险酿大祸 发布时间:2021-04-13 09:00:54
孕妇遭遇车祸后险遭流产,诉请肇事司机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费用,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近日,穆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发生在孕妇身上的交通事故案。
于某与原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29日,于某驾驶的轿车与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八面通镇工农街与大庆路交叉口处相撞。经交警认定赵某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赵某负事故全责;于某、原某无责任。因原某正是怀孕期,由于赵某车辆的突然相撞,导致原某流血,诊断为先兆性流产,先后四次去牡丹江市红旗医院检查、舟车劳顿。不只是精神的创伤,车祸的发生还将于某的车辆撞坏,给于某夫妻造成了财产损失。
在承办法官的沟通和调解下,赵某、保险公司承认以上事实并同意赔偿损失。
本次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不仅要理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审判,通过案情梳理,他还要正确把握当事人心理,掌握当事人所想所急所盼。该案的两位原告于2020年结婚,在37岁才有了人生中的第一个孩子,这次的车祸对他们来说简直是飞来横祸,将他们人生的节奏和步骤全部打乱。承办法官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向他们讲清法律条款,安抚当事人、缓解他们的不安情绪;然后在审理中牢牢抓住案件重点,着力找准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合议,平息了这次意外的矛盾,原告夫妻的宝宝也在本月初顺利诞生。在庭审结束后,本着坐不住的责任感和等不得的紧迫感,承办法官叫住被告并语重心长的嘱咐他以后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无小事,要记住这次的教训。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是锤炼广大党员为民服务本领的“磨刀石”,也体现在我们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要把群众的事办到群众心坎上,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作为重中之重来解决落实,要把群众满不满意、答不答应作为衡量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实践实干中赢得民心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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