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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板开车出事故,责任由谁负?

发布时间:2021-12-30 17:03:47


开车载着老板出行

为躲避不明黑色物体

不小心撞上了挡水墙

造成了老板身亡、车辆烧毁的惨剧

这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马某是刘某雇佣的大食堂厨师,为采购食材,开车载着老板刘某,沿绥满高速公路行驶途中,道上突然出现一个黑色的东西,马某向右打舵躲,右前轮撞到道边上的挡水墙,造成乘车人刘某当场死亡,马某受伤,车辆烧毁的交通事故。经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死者刘某符合生前因机械外力致颅骨骨折,颈六、七椎体脱位、腹部闭合损伤死亡。经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死者妻子张某向穆棱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审法官郝桂菊了解到被告马某心存愧疚,愿意赔偿。为圆满解决此次纠纷,郝桂菊法官通过提审设备与看守所连线,使双方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也能够面对面沟通,从法、理、情入手,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和案件情况,倾听当事人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出具谅解书对马某予以谅解。鉴于马某认罪态度诚恳 ,主动投案自首,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不久后,张某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手中,赞扬郝桂菊法官“倾力调解负责任,热心为民好法官”。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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