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业外活动行为标准
一、法官应当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法官从事业外活动时,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二、法官要坚定政治信念,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三、法官要模范遵守法纪、社会公德,杜绝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和行为。
四、 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院“六条禁令”、省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谨慎出入社交场合,严格纪律约束。
五、法官在业外时间内,不准私自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律师,谈论与案件有关的事情。
六、 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七、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八、 法官受邀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对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不影响司法公正的,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可以参加。
九、法官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
(一)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二)在纠纷解决中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额外照顾,损害法官形象。
十、法官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一)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
(二)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
(三)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的代理人,本人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十一、法官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的,要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注意形象,维护国家尊严。
十二、法官退休后要继续保持良好形象。
十三、本标准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法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