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痛快,要账难…… 发布时间:2023-02-03 15:07:53
常言道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然而现实生活中
借钱容易还钱难之事
却时有发生
这不
宋某借给别人十一万元
到期后,对方未履行还款
郝某于2019年6月7日,在原告处陆续借款本11万元,约定利息1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郝某于2022年5月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利息1分,确定陈欠利息数额为39015元,约定于2022年11月还清,担保人秦某、孙某签字。日子一天天过去,可郝某毫无还款之意,宋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郝某诉至穆棱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发生在2019年6月,结算性借条形成于2022年5月,该借条结算利息并未超出当时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22年11月之后视为约定不明,其后按无息借款对待。担保人孙某、秦某的担保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判决郝某偿还宋某借款本金110 000元及利息45 615元,孙某、秦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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