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欠了多年的三万元货款
债务人欲以旧钩机抵债
未曾想旧钩机却在第三人那里
他还狮子大张口索要8万存放费
事情就此陷入了僵局
看主审法官如何抽丝剥茧
依法高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2004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许某购买价值30 000元的铸件并出具欠条,但拖欠至今仍未给付。2022年3月,该公司同意用停放在该公司股东刘某处的旧钩机抵顶许某的铸件款,但实际未履行,故许某提起诉讼。许某起诉后,本案第三人即被告公司股东刘某主张钩机停放期间的管理费用。
审理中,刘某表示不清楚该旧钩机是谁的,但已经在他的厂区内保管了八年,要取走就必须出示发票并支付存放费80000元;该公司辩称,厂区并不属于刘某,无第三人所谓的存放费用问题;而经查验旧钩机因常年未得到维护保养现已报废成为废铜烂铁,不具有使用价值。
基于以上事实,办案法官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刘某并非本案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当事人,不承担责任,被告与第三人刘某之间存在的旧钩机争议与本案无关,且旧钩机现已报废,故被告以旧钩机抵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许某铸件款30 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