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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02-17 16:36:13


雇工意外受伤没钱治疗

雇主同意垫付费用

但要求签订协议

约定保险赔付后返还垫付费用

雇工走投无路签下协议

这种协议有效吗?

近日,穆棱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解某是吉林省前来穆棱市务工人员,受雇为刘某等7人承包的红松林打松塔。2021年9月初,正在树上工作的解某从树上跌落,导致腰椎骨折,胸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肺挫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十级。解某囊中羞涩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雇主提出可以为其垫付医疗费用,但需要签订协议,约定解某获得保险理赔款后,全部返还雇主垫付的医疗费用,解某迫于无奈只能同意签订协议。由于赔偿事宜长时间未达成一致,于是解某一纸诉状将7名雇主告上法庭,而七名雇主也拿着协议,反过来起诉解某,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休。


主审法官收到案件后,将案情梳理清楚,逐项分析,关于解某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是解某处于受伤而急需手术费而签订的,此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是在一年之内签订的,原告又已申请撤销协议,该协议无效,解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金额不能抵扣被告的赔偿金额。

关于原、被告过错责任的确认问题,解某在打松塔作业中,未尽到小心、审慎义务,应负适当的过错责任,酌定30%;上树打松塔作业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工作,被告并未在打松塔作业之前对解某进行操作规范、护具的正确使用等注意事项作必要的培训,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酌定70%。

综上所述,驳回刘某等雇主的反诉要求,刘某等被告负连带责任共同给付解某医疗、误工费等各类赔偿款175249.05元的70%即122674.34元,由于被告已垫付73000元,所以还应给付49674.34元。被告接到判决书后第一时间将赔偿款给付解某,至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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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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