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买了一辆新车
发现充不了电
找商家修了五次都没修好
找厂家咨询才发现
“新车”居然是二手车
商家耍起无赖
一口咬定自己卖的是新车
看法官如何出手
维护消费者权益

冯女士为接送孩子方便在张某经营的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花费305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开了大半年后,电动车电瓶突然充不进去电,冯女士找张某修了五次车,但还是没有解决电瓶故障。冯女士打电话咨询厂家电动车质量问题,发现自己买的新电动车居然是一辆二手车。张某却一口咬定卖的就是新车,不肯松口。冯女士找消费者协会帮忙调解无果。无奈之下,冯女士将张某及该公司告上穆棱法院。
在法院调解下,冯女士与张某达成协议并撤诉,由该公司给付一套新电池(六块)并负责安装,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负责整车保修一年。然而在协议约定时间到期后,张某却拒不履行协议。冯女士再次把张某及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冯某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此外在冯女士与张某的通话中,张某承认涉案的四轮电动车是冯女士从张某处购买的。故对冯女士要求该公司给付其四轮电动车新电池一套(六块)并负责安装,该公司负责整车保修一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诉,依据相关法条判决如下: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冯女士四轮电动车新电池一套(六块)并负责安装,并负责该四轮电动车整车保修一年,保修期间从新电池安装完毕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