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诉讼指南 审判管理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7-17 09:52:43


近日,穆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感情不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抚养费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窦先生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小窦由窦先生自行抚养。自协议离婚后小窦一直由窦先生照顾,现小窦青春期,窦先生在照顾小窦生活和学习都有所不便,为了小窦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王女士要求变更小窦由其抚养,并要求窦先生每月支付小窦抚养费1000元。窦先生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提出其身体有病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同意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

      经审理,该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考虑,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案中,王女士与窦先生协议离婚后,约定小窦由窦先生自行抚养。现小窦青春期,为了小窦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王女士要求变更小窦由其抚养,并得到了小窦的同意。该院认为,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原则,应予支持。该案中,虽然窦先生提出其身体有病没有劳动收入,但并没有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且王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窦先生的收入情况或其他经济来源。因此,综合客观实际情况,该院认为暂时确定窦先生每月给付小窦抚养费500元较为合适。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一、王女士与窦先生婚生子女小窦于2023年7月份起由王女士抚养。二、窦先生自2023年7月份起,每月28日给付小窦抚养费500元,至小窦独立生活为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