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穆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通过调解的形式为一名受伤的井下机修工争取了合理的赔偿。
原告李某从2022年2月份到穆棱市打工,在某矿区工作,从事井下机修工种。2022年7月,李某在井下干活时不慎跌倒,右侧胸部撞到皮带中粱管上,造成肋骨骨折。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矿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8988.74元。
庭审中法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李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适用工伤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法官积极发挥调解作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矿方同意于202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李某本次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70000元,并与李某解除劳务关系。李某表示满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案件提示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如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不能按工伤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