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因急于用钱,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流转资金,却为了一己私利,仍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个人身份信息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4000元。经侦查,涉案的三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90万余元,关联诈骗案件多达10件,流入的被骗资金高达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田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田某能够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亦可们榇忧岽Ψ!9呋氐牧啃探ㄒ槭实保ㄔ河枰圆赡伞<诒景傅木咛迩榻冢ㄔ鹤钪张芯鎏锬撤赴镏畔⑼绶缸锘疃铮写幸廴鲈拢⒋Ψ=�1000元;对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银行卡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切勿出租、出售个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不参与来源不明的网络兼职,对可疑的信息和请求保持高度的警觉,多一份警惕,就少一份风险;多一份自律,就多一份安全。共同守护网络的安全,远离犯罪的陷阱。